2019-03-08 10:58:45
驰名商标原来自带"司法光环"——衢州法院审结巨化集团公司涉驰名商标案
巨化集团公司维护“JH”驰名商标案
案情回放
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,其系第692483号“巨化”、第735766号“JH”注册商标专用权人,“JH”、“巨化”分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。被告系衢州市衢江区一家从事制冷剂罐装、生产的企业。2018年5月,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罐装的制冷剂产品使用 “巨化”、“JH”标识的外包装,向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,该局现场查获、没收侵权产品40瓶,货值14892元。原告认为,被告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商标注册专用权,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各计3万元。
被告衢州市巨高制冷剂有限公司答辩称,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第三方客户提供的重复利用的外包装,产品具有合法来源,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;且被告主观恶意小、侵权情节轻微,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。
判决结果
本案由衢州中院副院长陈明主审,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。合议庭认为,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,其商标权依法受法律保护,被告衢州市巨高制冷剂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,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被告作为自2012年起从事制冷剂产品罐装、生产的企业,与原告亦存在业务往来,对制冷剂产品的商标授权使用状况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,其在经营过程中疏于审查存在过错,关于不知情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,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,被告的经营规模、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,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,对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提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。
案件意义
商标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,关系到企业的商业信誉,是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战略武器。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衢州市唯一的省属特大型国有企业,随着公司战略发展的逐步推进, 产品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,使用在产品上的“JH”、“巨化”注册商标知名度进一步提高,随之而来的是产品被假冒或仿冒的情形不断发生。
本案是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维护其“JH”驰名商标、“巨化”著名商标提起诉讼的第一例案件,维权作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,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,净化市场环境,发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作用。